取保候审不好办。
因为取保候审必须首先考虑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潜在的社会危险性。
这一点是决定取保候审的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
只要司法机关认为可能存在“潜在社会危险”就可以拒绝办理。
而认定这个问题并没有具体标准,所以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之后,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这个问题上,侦查机关接着往往就是呈请批准逮捕。
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虽符合逮捕条件但是存在特定事由的,侦查机关一般会主动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一些介乎于逮捕和不逮捕之间的案子,侦查机关一般倾向于呈请逮捕。
一旦逮捕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再以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机率就很低了,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同意取保候审等于变相承认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
所以,一旦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该尽早申请取保候审。
从抓紧时间申请取保候审这个角度看,刑事律师尽早介入更为有利。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依法律师尚不能单独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家属并以家属的名义提出申请。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处在侦查阶段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涉案人被逮捕前,可以以家人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申请取保候审就很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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