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出资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几种形式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
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
表现为:
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
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
2.比例失衡出资。
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
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
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1、虚假出资。
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
2、不良出资。
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
3.抽逃资金。
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
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一是损害股东利益。
注册资本是股东分红的物质基础,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如需增减,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不利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只有出资人按约依法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可靠,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如果出资人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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