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治安处罚能否和解,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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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诈骗治安处罚能否和解,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诈骗治安处罚能否和解,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治安处罚能否和解

不可以,诈骗是不适用治安调解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处理。诈骗是不适用调解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

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

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

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如果情节较轻的诈骗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不必涉及到刑法,但是也不适用于调解,只有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是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情况才适用于调解,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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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被人给诈骗了,现在损失了一大笔钱。现在想要起诉对方,不知道诈骗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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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 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千元以上的,属于 “ 数额较大 ”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 “ 数额巨大 ”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 “ 数额特别巨大 ” 。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 通过发送短信、 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 “ 数额较大 ” 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 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 “ 情节特别严重 ” :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 位所有,数额在 5万至 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 20万至 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 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 并结合行为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
诈骗未遂,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 拨打电话、 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数额 难以查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其他严重情节 ” ,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 段特别恶劣、 危害特别严重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 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 抢夺、 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 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 在计算诈骗数额时, 应当将 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 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 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 应当发还给被害人; 如果权属不明确的, 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 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 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果能够确定扣押、 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 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 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 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 5000元,二类地区每 增加 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 一类地区每增加 100000元,二类 地区每增加 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诈骗罪:4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 属于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 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 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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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表弟犯了诈骗罪被抓,舅舅想在要管多久。请问诈骗金额治安处罚,具体的规定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上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该罪有死刑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其他诈骗废除了死刑,但本罪保留了死刑规定。《集资诈骗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注意:这是最新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简单地谈谈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注意,单位不能构成该罪。根据《刑案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条规定,“数额较大”,为二万元作为追诉起点(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规定为一万元则废止)。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追诉标准二没有明确,则按照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规定,即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但2011年新诈骗司法解释则提高了诈骗数额的立案标准,目前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认为,还是应按最新诈骗数额标准来进行量刑比较合理,这样能够与时俱进。所以“数额巨大”指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为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三)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五)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二)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三)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3)票据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因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1)不知是无效票据而使用的;(2)误将他人票据、自己失效票据使用的;(3)误签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的;
(4)因过失将本票、汇票作错误记载的。关于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此处修正),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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