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包合同期限是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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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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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解除承包合同期限是多少年,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解除承包合同期限是多少年

一、解除承包合同期限是多少年

承包合同解除是没有具体期限的,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形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合同就解除。

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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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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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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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
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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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 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二、经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截止 __ 年__ 月__ 日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共计 ___ 万元,该款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 ___ 万元(含代付工程料款万元),详见附表2已支付费用清单。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计___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 ___ 万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
四、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否则应承担拖延费10000元/日。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吗
[律师回复]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主持人: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A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A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2010年12月31日种植速生杨5000株。合同约定A完不成承包指标和建设管理房,村委有权解除合同,另包他人。合同终止时,树木归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一方撕毁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3月,村委会清点了A所承包的山林,经查,A所承包的山林现有林木860棵。当月,村委会将A所承包的山林承包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A要求政府处理未果,将村委及王某诉至,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律师这是一个土地承包方合同违约纠纷,这里边的事实是A违约没有争议,主要是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A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A承包山林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
(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村委要求解除与A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应支持村委的请求。主持人:我认为,A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违约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村委不应当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合同,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作进行分析:
(一)A违约属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无论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只要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拒绝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生活中,违约行为形形,或完全拒绝履行、或违反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等,但不论是违反合同哪一条款,不论是重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甚至也不论是否因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损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落空,则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两项标准相辅相成,违反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2、A的违约是根本违约A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A与村委1998年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1998年10月31日,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100株,在原耕地堰边栽植花椒树400株,2000年12月31日前须栽植木材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以上,而时至2003年2月,A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悬殊,A显然是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十年树木,A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村委绿化荒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正是A怠于履行,使双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A的违约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根本违约。
3、A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而单方行使解除权正是《共和国合同法trget=_blk
clss=cotet_lw_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A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该条的规定,村委根据该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主持人:如果说支持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A种植的树木都要是归村委会,A是不是损失就太大了这样不违背公平原则吗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
(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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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土地承包的承包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的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2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 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 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 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 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 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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