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并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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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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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并审理吗,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并审理吗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可以一并审理吗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的,如果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涉及共有财产,如多人共有财产的确权。

分割纠纷以及因共有财产权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全体共有人均应参加诉讼。

(2)涉及个人合伙。

三人以上的个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纠纷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经营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涉及代理关系。

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应将代理双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4)涉及担保关系。

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来履行义务,债权人生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5)涉及承发包关系。

债权人请求偿还承发包期间的欠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成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继承

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争遗产所形成的纠纷,全体继承人均应参加诉讼。

(7)涉及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

由此而产生的诉讼。

应由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涉及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所以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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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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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两份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三方主体,即买受人(借款人)、出卖人(保证人)和银行(贷款人);五种法律关系: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买方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与期房担保关系,卖方与银行的保证关系。除买卖关系,其他关系在第2份合同中有所体现。
2.jpg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会导致按揭合同当然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关系,具有特殊性。有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同时银行在与买房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买房人将所购商品房或者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作为担保物为按揭合同提供担保以实现购房目的。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故应当承认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可以解除。
二、银行诉讼地位确定
(一)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于银行而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在买受人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同时起诉解除担保贷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应主动通知银行,告知其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是否对原诉的诉讼标具有独立的请求。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银行作为第三人对该法律关系并无独立的诉请,故其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特殊性是,如果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并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作为第三人的银行虽然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银行以第三人身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其地位类似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然若银行参加诉讼后,并不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则其对本诉的标的和标的物并未提出独立请求,应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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