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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形时,可以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出现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形的,股份公司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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