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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抵押期间可以买卖的,买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抵押债务,并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五、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义务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
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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