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是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例如:
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
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结。
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是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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