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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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相关法律规定

一、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属于自首目前是存在分歧的,但在实践中普遍认为是属于自首,因为传唤后到案的,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通过小编进行的分析可以知道,嫌疑人需要是被传唤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嫌疑人经传唤到到案具有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具有自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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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被告,法庭传唤我,会被传唤到哪里
[律师回复] 被告经传呼而不到庭的,分两种情况: 1、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可延期审理。 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另外,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实行拘传。被告拒不到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对原告反而有利。对被告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如果必须她到庭的,会强制她到庭,如果不是必须她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对她不利。另外,也不可能借此拖时间,每个案件都有审限的,二审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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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传唤了,但是没有去,让我帮忙问问,被传唤会通告么?需要通知家属吗?怎么办啊?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利益冲突,只是单单的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是24小时的时间,但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例如刑警队,经侦队,禁毒队这些所说的协助调查,基本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经过48小时的调查后,大部门都是转送到看守所了,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串供毁灭证据就不一定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不是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是被传唤会通告么的回答。
我哥哥现在因为犯了事,现在被传唤了。不知道会怎么样,想要问一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首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同为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不象审判程序规定的那样具体、全面,但该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法律制度对各类民事诉讼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则必然也应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法律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也不会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而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如何处理,未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而对于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如何处理,也未作出规定。根据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既可以实际的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通过不行使来放弃这种权利。可处分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还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生效判决、裁定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销其申请。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无论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还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般都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种是直接处分,即以积极的作为来处分自己的权利。如审判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其申请。一种是间接处分,即以消极的不作为来处分自己的权利。如审判程序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
其次,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如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执行规定第28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执行规定第46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务(执行规定第61条)等等。 上述这些权利和义务,只有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或履行,人民法院才能有效地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怠于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必然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甚至使案件无法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鉴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应增加或明确“申请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这样的条款。目前,遇有此类情况,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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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传唤后如实交代罪行,或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坦白罪行,均可视为自首。对于已被传唤但未受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罪犯,若在接受传唤时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亦属自首。自首情节的认定有助于量刑从轻或减轻,体现了法律对于悔罪表现的积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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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同事在外地工作的时候刚好遇上一起案件。但由于他是证人,所以想问一下关于证人能传唤吗?
[律师回复]
一、传唤的对象有哪些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三、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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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公安机关传唤自首能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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