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被判刑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行使的,这时法定的权利。股东如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于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需要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而且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会发生。如果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事先进行明确的约定,股东刑事犯罪和股东丧失身份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也因此,股东只要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会因其涉及刑事犯罪而丧失其股东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丧失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本人自然丧失股东资格,延伸来看,对于该股东资格,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特殊规定,比如自然人股东身故后,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事先确定的合理价格收购被继承的股权,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身故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权现金价值,而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二)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从而放弃股东身份。
这是股东资格丧失的最为常见的情形。
(三)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对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特定决议投反对票或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回购其股权。
一般这是保护小股东退出的通道,但因为条件严格,实践中操作比较难。
(四)未履行股东义务,被公司股东会除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过公司催告缴纳或者催告返还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即使请求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在实践中也很难,因为只要部分出资或没有抽逃全部出资,举个秒懂案例,只要股东出资了一元钱,就不可以适用该规定被剥夺股东资格。
(五)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股东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判仍然未履行,并且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该股东所持股份从而清偿债务,当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转让了,那么股东资格也因为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转让而丧失。
(六)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相当于公司的“死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不存在了,股东资格也自然就丧失了。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后,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于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
服刑期间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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