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期间可以约定吗
1、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同一概念
1、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抵押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提前消灭;
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短于债务履行期限;
当债务期限到期时,抵押权人得到按期清偿;
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破坏自然消灭;
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等于债务履行期限;
当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仍没有得到清偿,而抵押物未消灭,抵押权人也未放弃抵押权,则抵押期限就会长于债务履行期限。
2、由此可见,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债务履行期限是确定时间,抵押期限不是一个确定时间。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抵押期限的设定,对履行债务并无实际意义。
如某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年抵押期限贷款,登记机构遇到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期限作出解释时,常常讲不清楚。
过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但如果作为债务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确。
看来,《民法典》未把抵押期限规定为抵押合同的必须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担保和债权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担保就不能约定抵押的期限。
但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不主张债权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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