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破产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
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
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就会中止,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后,人民法院才可以恢复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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