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效期能否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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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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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合同有效期能否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担保合同有效期能否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

一、担保合同有效期能否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

1、担保合同的有效期能不能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要依据担保合同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保证合同的,可以视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

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担保合同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担保,担保期间是不同的,所以担保合同的有效期能不能视为担保责任有效期,具体要依据担保合同的类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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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离婚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本来孩子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是很好的,但离异后为避嫌,或不愿再来往,大多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会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因此,就有了探视权的案件,这其中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呢可以了解一下。
一、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
1、探视权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
2、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谈话录音,如果不怕影响孩子成长的话让孩子出庭作证。
3、探视权是为人父母都享有的权利,不能变更。但可以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不允许你探视孩子,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通常会将对方叫到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罚金或者司法拘留。
二、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通常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许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申述,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后代爸爸妈妈的身份,因而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1.这一规则清晰了没有直接抚育孩子的爸爸或妈妈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育方法通常采纳固定一方直接抚育,另一方付出抚育费的方法,没有抚育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当然,假如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育约定为轮番直接抚育,那么这种规则也会跟着轮番抚育孩子发生变化。
2.这一规则将关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力规则的,不是作为责任规则的。关于孩子的生长,没有直接抚育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思上给与必定的心思、精力劝慰,可是,人的心思生长是一个极为杂乱的进程,并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是有必要的。相比较而言,孩子生长所需求的物质生活需求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令规则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育孩子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这是一种责任,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则为责任。作为权力规则的结果,权力人能够对权力作出处置,也即是能够挑选探望,也能够挑选不探望;能够挑选探望的方法、时刻、频率等。
3.法令将探视权规则为直接抚育孩子一方的帮忙责任。这一规则一层是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责任主体,有权力主体必有责任主体。二是这个责任内容是“帮忙”,并不是探望权的悉数,帮忙责任是一个相对较软的责任,不会给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添加担负。总的来说就是探视权的诉讼费并不多,无论谁承担都不会是很大的负担,只是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力,并不能因为某一方不愿意对方来看小孩就剥夺其探视权。但如果发现对方探视后对小孩产生不好的影响可中止其探视权,总之要以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的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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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视频录像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要件才有效,因此,视频遗嘱要想有效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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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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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离婚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本来孩子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是很好的,但离异后为避嫌,或不愿再来往,大多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会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因此,就有了探视权的案件,这其中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呢可以了解一下。
一、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
1、探视权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
2、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谈话录音,如果不怕影响孩子成长的话让孩子出庭作证。
3、探视权是为人父母都享有的权利,不能变更。但可以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不允许你探视孩子,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通常会将对方叫到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罚金或者司法拘留。
二、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通常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许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申述,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后代爸爸妈妈的身份,因而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1.这一规则清晰了没有直接抚育孩子的爸爸或妈妈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育方法通常采纳固定一方直接抚育,另一方付出抚育费的方法,没有抚育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当然,假如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育约定为轮番直接抚育,那么这种规则也会跟着轮番抚育孩子发生变化。
2.这一规则将关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力规则的,不是作为责任规则的。关于孩子的生长,没有直接抚育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思上给与必定的心思、精力劝慰,可是,人的心思生长是一个极为杂乱的进程,并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是有必要的。相比较而言,孩子生长所需求的物质生活需求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令规则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育孩子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这是一种责任,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则为责任。作为权力规则的结果,权力人能够对权力作出处置,也即是能够挑选探望,也能够挑选不探望;能够挑选探望的方法、时刻、频率等。
3.法令将探视权规则为直接抚育孩子一方的帮忙责任。这一规则一层是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责任主体,有权力主体必有责任主体。二是这个责任内容是“帮忙”,并不是探望权的悉数,帮忙责任是一个相对较软的责任,不会给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添加担负。总的来说就是探视权的诉讼费并不多,无论谁承担都不会是很大的负担,只是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力,并不能因为某一方不愿意对方来看小孩就剥夺其探视权。但如果发现对方探视后对小孩产生不好的影响可中止其探视权,总之要以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的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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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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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无效的合同,担保人有担保义务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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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期限有效期多久
担保责任的期限,即保证期间,主要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无约定,按法律规定计算,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有明确约定,则按双方商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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