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期间能注销公司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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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期间能注销公司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期间能注销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期间要进行解散的,需要进行债务清算,而担保债务是属于公司的债务,清偿债务后不影响公司注销,如果未清偿的,公司不得违法注销公司。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属于债务之一,所以公司解散要对担保债务进行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债务后,不影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担保债务未清偿的,不能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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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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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想要进行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想请问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流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申请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流程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4.税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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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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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外资批文注销资料:(合同到期就不用注销批文,直接注销其他的)
1、 企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 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价1份,打印、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 企业的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 《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7、 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2)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清算组备案:
1、股东会决议
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清算组成员一个股东就可以但最好的组长)
3、清算备案申请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登报(注销公告或清算公告): 深圳内资公司注销中,可在以下报刊发布登报 可登商报、晚报、特区报等,费用大概四百元左右(4)地税注销:
1、税务注销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书面申请
4、公章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未缴销的发票
8、发票领购本等
9、近三年国税完税证明
10、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办理时间: 视情况而定,一般三个月左右。 注: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收则先注销国税。 (5)国税注销:
1、税务注销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书面申请
4、公章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未缴销的发票
8、发票领购本等
9、已注销地税的要提供地税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注: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征收则先注销地税 (6)注销银行: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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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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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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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
2、销户申请书 办理时间:十天 (7)注销营业执照:
1、股东会决议
2、登报的报纸
3、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4、注销登记申请书
5、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国地税注销回执原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一个工作日出注销回执。 (8)注销代码:
1、执照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2、代码证正副本
3、代码卡 (9)注销公章:
1、执照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2、刻章登记卡原件
3、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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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分公司注销流程及材料
大体所需材料如下:1、申请报告(2份);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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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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