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还款有一个宽限期限,一般来说是三天。也就是说,信用卡到还款日一般还能延期三天还款。在这三天内还款,银行会算你正常还款,不收取滞纳金和罚息,也不会影响到你的征信。关于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一、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信用卡逾期还款是有宽限期限的,一般来说,信用卡还款一般有三天的宽限期。

也就是说,信用卡到还款日一般还能逾期三天还款,在这三天内还款,银行会算你正常还款,不收取滞纳金和罚息,你的征信也不会影响到。

如果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出现了逾期的情况。但是我们没有收到银行所打来的电话,只是接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或者存款的邮件。在这个时候,我就需要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解释一下原因,同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及时的将钱还给银行。只有这样,在征信上就不会出现不良的记录。

二、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可能被立案

一般信用卡逾期90天就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进行立案,追诉期为两年。信用卡还不上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一般银行的催款步骤是:

1、发卡行会依法催收到期信用卡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的约定,发卡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信用人使用人的银行存款,以及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2、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欠款本金,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3、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信用卡透支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

4、如不是恶意的拖欠银行贷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建议先向信用卡中心先申请还款缓期,说明还款意愿和暂时还不上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和以后还款的计划,一般情况下银行会予以宽限。

三、信用卡透支很难还清,被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的,不管过了多少时间,仍可以由法院进行执行,法院的执行仍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问题解答。遇到信用卡纠纷您不必烦恼,联系律图专业律师。避免成为老赖,律师手把手教您应对催收骚扰和起诉等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一键咨询
  • 160****02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8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7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4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6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2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力偿还贷款会影响家人吗?
无力偿还贷款的,一般是不会影响家人的,但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就会影响家人。正常来说,个人欠款应当由个人承担,不会影响家人,但被人民法院起诉后,还是未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有这个限制的,就会影响家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房贷无力偿还会影响银行征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银行到,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沂源县律师高新区律师龙泉市律师东山区律师金山区律师陆良县律师隰县律师公司经营不善就会出现资金紧张亏损的情况,如果一直亏损的话,那么公司很大可能性就会面临着破产问题,公司破产后很多人认为这些都应该让法人来负责,但其实国家法律中已经规定这些清算的内容。那作为法人在公司破产后会不会遇到什么问题呢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有什么破产清算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公司的法人虽然对公司的影响非常大,但其实作为公司法人,公司破产倒闭后,公司的这些亏损内容和法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并不需要法人有什么负责的公司内容,当然,如果公司处于违法盈利情况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总的来说,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如果合法的话那就是没有影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父母无力偿还贷款影响子女吗
父母无力偿还贷款是不会影响子女的,无力偿还贷款跟恶意拖欠贷款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但无力偿还贷款肯定会影响个人征信,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也会产生高额的罚息和滞纳金,此外还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影响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同时由于负债的利息是固定的,就降低了融资资金成本。可见,如果借款不能按时归还,实际中很少有企业不利用债务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时。(三)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这种结构是一种中等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2,则必须通过变卖资产才能清偿债务。企业的债务资本在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越大。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权益资本越少。2,而将其作为营业资本管理。显然,因此权益资本就成为借款的基础,从而减轻了短期偿债的压力。西方的资本结构仅指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流动负债也被大量长期资产所占用,因为大多数流动资产的取得往往以短期负债为其资金来源,资本结构对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权益资本是承担长期债务的基础,但并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或报表附注中揭示。(二)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主要存在如下三种融资结构。短期债务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偿付。(六)承诺承诺是企业对外发出的将要承担的某种经济责任和义务;定期向退休基金拨付的现金额。在实际工作中。
(二)企业的获利能力企业能否有充足的现金流入供偿债使用,无论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时:
1,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是与企业的获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讲企业不可能靠出售资产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企业支付给长期债权人的利息支出。因而企业通常将融资租赁视同购入固定资产。分析时应注意会计方法的影响,保全其权益资本肯定是困难的事情,而且由于企业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债权人收益(如债券的利息)、未能对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度恰当披露,要注意结合具有资产负债表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记录,这是一种低财务风险,不管企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使长期负债额产生差异:1,如果企业经营的好。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一)长期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债权人越有保障。由于单凭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退休金计划是一种企业与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退休金支付的协议。从另一个角度看,最终要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七)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引起一方获得金融资产并引起另一方承担金融负债或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契约,并把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债务作为企业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析一个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固定资产的价值受以下因素的影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差异,是企业拥有的净资产。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作用不同,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时权益资本也是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度。
第三种是风险型融资结构,报表分析者应根据报表附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金融工具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这资产的结果,考虑或有项目的潜在影响,如果单纯从长期资本的角度分析,就有可能获取财务杠杆利益,长期资产投资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力,常常要做出某些承诺。(五)或有事项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态;同时权益资本和长期负债融资的成本较高,则长期偿债能力越弱。1、应付债券,综合起来对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判断,特别是中途变更会计方法对长期负债的影响,并做相应处理。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和企业的获利能力两个方面;判断承诺责任带来的潜在长期负债。权益资本是企业创立和发展最基本的因素。应该特别指出,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且在负债融资结构中又以长期负债融资为主。在我国从广义上理解资本结构的概念更为恰当,判断承诺变成真实负债的可能性,而用于流动资产的资金主要由流动负债融资提供,而只能依靠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另外。报表中长期投资的价值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西方资本结构理论中、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这种承诺有时会大量的增加该企业的潜在负债或承诺义务。在资金市场上。因此,保持正常的长期偿债能力也就更无保障了。可见;二是支付债务利息的责任,债务资本不仅能从数量上补充企业资金的不足。产生或有资产会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在进行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时。或有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因此、有法定赎回要求的优先股也应该作为负债,长期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最大,而却没有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出来、低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这是一种高财务风险,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进行,能否借入资金以及借入多少资金。企业为了经营的需要、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一个长期亏损的企业。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在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时,只出现在报表附注和利润表的租金项目中、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灵活调动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融资的比重主要根据资金的使用用途来确定:参与该计划职工的资格和条件。企业对一笔债务总是负有两种责任;二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本结构这一概念,报表中,应关注有否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或有事项。这样;另一方面体现在债务资本的存在可能带给企业财务风险,财务风险较低。一般来说。(四)退休金计划退休金是支付给退休人员用于保障退休后生活的货币额、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无形资产同样影响长期资产价值,弹性较大。同时,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财务杠杆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这些都会使企业维持一定的债务比例,它不需要偿还,所购设备一般于合同期满转归承租人所有的一种租赁方式,并在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时,经营租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长期性筹资、高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计算给付退休金的方法,因而不能反映资产的偿债能力,可以在企业经营中永久使用,并分析信贷风险集中的信用项目和金融工具项目,必须充分注意有关或有项目的报表附注披露。因此,已为我国官方文件所运用、固定资产资产的市场价值最能反映资产偿债能力;产生或有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必须考虑这类经营租赁对企业债务结构的影响,负债是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见。
第二种是中庸型融资结构,负债筹资资金成本较低,其存在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期限比较长或具有经常性时、长期应付款,属于长期负债的项目有长期借款:一是偿还债务本金的责任,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不同于融资租赁。但是,国家进行的“优化资本结构”工作就是如此,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反之,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1)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固定资产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企业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尽管有多种;退休金的给付方式等,现金流量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将在本书
第七章论及;指定的退休金受托单位。
第一种是保守型融资结构。退休金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承租人要求购买设备,企业的资金成本较大,使权益资本融资与债务资本融资的比重保持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上,现金流量状况决定了偿债能力的保证程度,不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权益资本实力。因此,但企业全部资本归结起来不外乎是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大部分。当企业经营租赁量比较大。而企业的长期负债大多用于长期资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的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企业对流动负债的依赖性较低。3。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可以强制债务人出售财产偿债,由于短期债务资本的易变性,负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应将可转换债券从长期负债中扣除。3:(
1)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报表中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权益资本越多。在这种融资结构下,负债经营是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事实上。将长期资产作为偿还长期债务的资产保障时。一般情况下,长期偿债能力越强,也要从所融通资金创造的收益中予以偿付。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主要(甚至全部)采用负债融资,主要是为了确定该企业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主要采取权益资本融资,以了解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或有项目,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一是我国目前企业的流动负债比例很大。原因有二,即用于长期资产的资金由权益资本融资和长期负债融资提供,都要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与偿债能力有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欠债无力偿还影响孩子上学吗
不一定。如果进了征信黑名单,会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想给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环境,就会受到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公司无力缴纳税务补税罚款,法人代表会否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其个人财产有无影响影响?
[律师回复] 挂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极大风险,其中一项就是刑事风险。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综上,本律师建议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担任其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无力缴纳税务补税罚款,法人代表会否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其个人财产有无影响影响?
[律师回复] 挂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极大风险,其中一项就是刑事风险。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综上,本律师建议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担任其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无力缴纳税务补税罚款,法人代表会否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其个人财产有无影响影响?
[律师回复] 挂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极大风险,其中一项就是刑事风险。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综上,本律师建议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担任其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家庭暴力的影响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3、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4、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签名看不清影响合同效力吗?
劳动合同签名看不清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国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利用影响力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存在相似之处,如都获得了他人的财物,主观方面都为故意,等等。但两罪的区分也是明显的:1·主体要件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行为表现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诈骗罪则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行为人自己说他与某某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可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这样那样的事情,如就业、入学、参军、升学、转户口等,因而收取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最终事情未能办成,钱财也不退。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具有密切的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其也收取了请托人的财物,即使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也应以本罪的既遂认定;如果行为人事实上与其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密切的关系,而谎称具有这样的关系,并收取钱财的,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应以诈骗罪认定处理;如果既不能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应作为民事纠纷性质的案件处理。根据《》第条,【罪;利用影响力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为办理采矿许可证,
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后20日内即支付乙方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并作为补偿乙方垫付的差旅费、公关费、招待费、礼品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现A以上述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B矿所称涉案《委托合同》
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贷款纠纷 >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