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有哪个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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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检察院取保有哪个机关执行

一、检察院取保有哪个机关执行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都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此外,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有不少人认为当事人都取保候审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等取保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就会自动撤案强制措施也就自然解除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得到相关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书面通知或明确答复之前,取保候审都不是“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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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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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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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哪个机关
检察院予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确切的来讲,一般都是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要告知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违反规定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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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拘役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检察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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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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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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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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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是人民进行裁定的,所以检察院不能裁定是否先予执行,但检察院可以监督的裁定工作。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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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有哪个机关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取保有哪个机关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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