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别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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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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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的情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1、事前授权。代签行为实质为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授权,以劳动者的名义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归属于劳动者。2、事后追认。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无授权而事后追认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有效认定。
让别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一、让别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的情况。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1、事前授权

代签行为实质为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授权,以劳动者的名义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归属于劳动者。

2、事后追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无授权而事后追认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有效认定。

在满足上述情形的同时,代签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签劳动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站在这一角度,若单位已积极主动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且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报酬,则可以视为劳动者对合同的认可,不宜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单位没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公司签字和盖章不生效。按照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订立的,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中起到很重要的权利义务保障作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各自权益都有很大影响,原则上应该由双方亲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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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吗?
委托给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的,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有两份,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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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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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别人代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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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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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土地,本人没有让代耕人签字,行使任何权利,代耕人签字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决办法:珠海市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代耕农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来代耕农是指由外地进入我市进行代耕,承包种养、搞开发性生产,并签定承包合同,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第三条雇请外来代耕农应办理下列手续:一,雇请外来代耕农应从严掌握,确需雇请的,由雇请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报县、区农渔委审查批准,市属单位报市农渔委审查批准。
二、经审查同意雇请的,须报劳动部门登记,有组织地到外地招请。招请时一律以集体形式,不带家属,代耕合同期满需要留下继续代耕或带家属的,应另行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三、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与雇请单位签订代耕合同。代耕合同须载明代耕面积,经营项目,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耕农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珠海市的各项规定,包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等内容。
四、凡被雇请的代耕农应按规定到代耕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方可从事代耕活动。第四条已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生产,劳动致富,自觉按代耕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转代耕。不得从事除正当家庭副业以外的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如确需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代耕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代耕合同期满或国家征用土地时必须及时返回原籍。第五条雇用代耕农的单位要加强对代耕农的管理和教育,安置好代耕农的住宿和生活,搞好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生育,—户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代耕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清理回原籍;一,名不符实的代耕农,即名为代耕农,实际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又未办理合法手续者,
二、虽有土地代耕但在我市有犯罪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超育者,
四、土地已被国家征用,无土地代耕者。对上述第四种情况中表现好的,如我市某些农村、新垦区,农场确需要雇人代耕的,应允许其转移。第七条对需清理回原籍的代耕农,雇请单位应做好动员教育工作,协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限期迁出。到期不迁出者由有关部门遣送回原籍。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现已在本市代耕的人员,未签订代耕合同或签订的代耕合同条款不完善的,应按要求补签或重新签订。第九条在本市代耕时间超过五年并有专业生产技术、专心代耕,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所在村确又需要的少数人员,经所在村,镇同意,区,县农渔委审查(市属单位雇请的由市农渔委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当地农业户口。第十条现有代耕农在本市建有临时,半永久性、永久性住房的,在迁出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曾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正式报建手续的,按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无合法手续、或在建房时巳与村签订无补偿协议的,一概由所有者自行处理,不作补偿。所在村需留用的,可合理作价补偿或酌情补给搬迁费.第十一条目前特区巳统征而暂未被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允许其代耕农暂继续代耕,土地被安排使用时,代耕农应停止代耕,并按规定作好善后工作,及时办理返回原籍手续。第十二条对须清退的代耕农,离开雇请单位前必须完成国家任务和还清各项欠款。拖欠国家任务或拒不还欠款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县、镇过去有关代耕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区,镇政府在执行本规定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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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代理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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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告诉我他写的代理词现在被说是无效的,他不知道这个是怎么看的,想知道宅基地转让无效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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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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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以上就是关于宅基地转让无效代理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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