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所有权转移属于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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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所有权转移属于什么行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中所有权转移属于什么行为

一、民法典中所有权转移属于什么行为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什么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

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

标的须为动产;

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混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加工。

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4、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6、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7、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小编进行了以上的分析后,大家可以清晰了解到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只有物权进行了转移那么东西的物权才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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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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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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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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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转移和转移标的所有权转移
[律师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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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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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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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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