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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是什么
行政处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学范畴,其核心内容是典型地反映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
传统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显著特征之一,即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在行政执法阶段行政法特征的外化表现形式;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隐藏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后的是一条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之中的主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行政法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是以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为轴心的。
行政法的运行以行政立法为起点,以行政执法为重心,以行政诉讼为终结。
行政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权的过程,行政执法是严格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的过程,行政诉讼则是切实维护相对一方依法获得救济的过程。
因此,虽然在行政执法阶段行政机关居于优益地位,但这种地位既要受到行政立法的事先规范,又要受到行政诉讼的事后控制,这就在整体上保证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对等。
按照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算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对于行政处罚的话是有一定的种类区别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罚,比如警告、罚款等,从而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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