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不能继续执行破产的主债务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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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能不能继续执行破产的主债务人

一、民法典中能不能继续执行破产的主债务人

民法典对主债务人破产能否继续执行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会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债权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是不能代为全体债权提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直白地说,就是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的目的是能拿到钱,不能折抵成钱或不是欠钱的,不可以提出要求破产申请。

2、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当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否则,不管债务公司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一般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

如不存在这种事实,债务人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债务的能力,仍未按期清偿债务的,属于一般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形式条件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与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法院收到债权人要求对债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会要求债务公司予以配合审查,经审查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予以受理。

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主债务人破产能否继续执行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所以债务人破产后,执行程序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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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执行继续履行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存在违约行为
(二)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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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务中,实际履行被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来坚持,因而在违约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也是首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不必要,或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只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允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但是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实际履行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适用,也有了和以往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继续履行的态度实际上是采取了限制的立法政策,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表现在:
1、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即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由非违约方决定,法律不主动干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不适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一个限制。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必须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对债务人身施以强制,无异于把债务人置于受的地位,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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