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
(3)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4)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是谁?
1、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保险公司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些公民会为自己购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购买了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查阅合同的方式判断自己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若是不能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咨询律师。在确定自己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之后,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