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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胜诉后,如果政府不执行判决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二、构成行政纠纷必须具体相关条件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
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按照规定如果行政诉讼原告胜诉后政府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构成行政纠纷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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