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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伤多少天做鉴定
关于伤害情况鉴定启动的时间规定如下:倘若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外观形态的损毁或组织器官功能的障碍,则鉴定工作应于损伤发生满90日之后展开;若涉及到疑难、复杂的损伤状况,鉴定流程应于临床治疗阶段告一段落或伤害情形逐渐稳定之后方可实施;
另外,鉴定期限还需考虑以伤害造成的各种并发症作为鉴定核心,此时的鉴定工作亦需等到伤害病情趋于稳定之后方可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二、受伤多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须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展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具体取决于提出者的立场与身份。即当企业内部员工因工遭受意外损害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已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时,企业应于意外发生之日或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递交至企业所在地社保局进行报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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