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找什么部门处理?
可以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工作。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的听证流程是怎样的?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附有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聘用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时政府部门需要提前通知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找什么部门处理,不过,农村的土地本身就是集体土地,当地政府部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也有权利单方面作出征地决定,只要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村民就需要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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