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信息系统安全包括
(1)物理安全。
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
处理秘密信息的系统中心房间应采取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
重要系统还应配备保安人员以进行区域保护。
(2)操作安全。
操作安全性主要包括备份和恢复,病毒检测和消除以及电磁兼容性。
应备份机密系统的主要设备,软件,数据,电源等,并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
应当使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病毒和防病毒软件及时检测和消毒,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病毒和防病毒软件。
(3)信息安全。
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认性是信息安全的核心任务。
(4)安全和保密管理。
分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管理组织,管理系统和各级管理技术。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保障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的安全保密管理技术,管理整个机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信息安全本身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如何防止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止年轻人浏览不良信息以及泄露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人员在收集或者是管理企业的信息的时候是需要保密的,而且也不可以私自的进行篡改或者是提取,造成的一切过错行为都需要信息处理者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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