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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标的物提存流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当债权人出现了拒绝受理或者下落不明,以及没有继承人等情况死亡的,这个时候债务人就需要写一份申请书,向庭审机关提交办理标的物的提存业务,最后领取提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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