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按手印直接和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成为了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所以来说,签字、盖章和按手印平起平坐、平分秋色,构成了签订合同方式“三足鼎立”的局面。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是什么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1.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包括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不正当的阻止、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待利益;
2.合同有关的法定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合同的报批等;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对比,合同成立仅是赋予当事人不得不正当的阻止、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待利益,以及遵守合同有关的法定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生效才能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法律约束力。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说明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此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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