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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
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其中,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
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
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一般来说是指的一些限制民事行为的理由,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是学校压根就没有做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这种情况家长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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