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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将工程已经发包出去之后,就需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建造,在建造时如果发包方,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工程停止建设或者是缓慢建设的,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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