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很多,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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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在对方打电话要过来时,说明家里有特殊情况,一定要录音并交代清楚,告知自己家里有摄像头或录音笔,上门后可以让对方出示工作证,债权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关于信用卡欠很多,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信用卡欠很多,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

一、信用卡欠很多,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

第一,对方打电话告知要过来时,如果家里有特殊情况,一定要录音并交代清楚。比如有生病的老人,怕受惊吓的小孩之类的特殊情况,不希望被打扰。以防止后面出现意外好维权。

第二,告知自己家里有摄像头或录音笔。暗示对方的言行要规范。这样有利于双方友好交流。

第三,上门后可以让对方出示工作证,债权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如果对方拒绝出示,直接禁止对方进入。因为不确定是什么人,自我保护很正常。

如果对方强行进入,可以直接打110报警,控告对方强行侵占公民住宅权。

一般来讲信用卡的催收人员行为还是比较规范的。如果你真的不方便,他也不会强行进入。

第四,有一部分上门的情况,催收不止是上门施压催债那么简单的,更多的是已经要走到起诉阶段了,上门了解你相关的资产信息,评估起诉后偿还的真实能力的。

二、信用卡欠款还不了,可以申请到信用卡吗

逾期也是可以申请信用卡的,不一定能成功申请到,一般来说,逾期记录越多的,逾期情况越严重的,银行信用卡中心允许申请人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就越低。就算勉强申请成功了,也会适当降低信用卡的额度。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还可以直接拒绝信用卡申请

1、最近连续三个月逾期还款,或是一年内累计逾期达六次以上。

2、逾期三个月,并且仍有逾期债务未还清的。

三、信用卡欠很多还不上,成了呆账怎么恢复

信用卡逾期变成呆账,用户的重中之重是把账户中的逾期欠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偿还清楚,在打电话给客服将呆账状态改为逾期还清。

持卡人意识到自己将逾期或已经逾期时,应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推迟还款日。大多数银行都是允许持卡人通过电话申请的,或是直接推迟不用申请,可以推迟的还款日期,通常在3天内。

信用卡逾期未还是有可能会上门催收的,不过通常是在逾期时间长,而且逾期金额大的情况下,不会刚逾期就上门。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很多,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问题解答。信用卡相关问题解决,可以联系律图专业律师。我们安排专业律师教您停息挂账,避开高额利息,应对起诉,解决还款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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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派员工和谁签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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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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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的管理办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派人员分类:
1、行政管理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
2、业务经营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
3、会计财务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4、工程技术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所有外派人员均属公司对外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三、任职流程
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
2、外派人员培训
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
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
四、外派人员考核外派人员考核方式包括外办、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及员工的综合评价,外派人员计划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外派人员个人述职报告反馈情况。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
1、公司根据考核评分及奖励标准,如工作出色,公司将给予相应嘉奖。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将作为外派员工日后晋升的依据。考核结果优异者将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2、如外派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也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六、述职规定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1、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均应在每周六公司例会前直接向所属领导进行任意形式汇报;所有外派人员每月应定期回公司进行当面述职,每月至少一次;所有外派人员每三个月应进行书面工作总结递交公司。报告内容:各外办、分公司、项目部工作情况报告;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外派人员的管理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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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技术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所有外派人员均属公司对外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三、任职流程
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
2、外派人员培训
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
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
四、外派人员考核外派人员考核方式包括外办、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及员工的综合评价,外派人员计划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外派人员个人述职报告反馈情况。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
1、公司根据考核评分及奖励标准,如工作出色,公司将给予相应嘉奖。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将作为外派员工日后晋升的依据。考核结果优异者将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2、如外派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也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六、述职规定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1、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均应在每周六公司例会前直接向所属领导进行任意形式汇报;所有外派人员每月应定期回公司进行当面述职,每月至少一次;所有外派人员每三个月应进行书面工作总结递交公司。报告内容:各外办、分公司、项目部工作情况报告;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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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很久都没还,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
请对方出示证件请先出示您的委托证明,然后出示您的工作证。谈判地点,如果对方态度诚恳,可以请他到家里,慢慢协商。如果暂时没钱,就把自己的情况告诉对方,也在积极和银行沟通分期还款。那么信用卡很久都没还,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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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同学大学学的是船舶工程方面的专业,大学一毕业就当了船员,东南西北到处跑,但是他是外派员工,前段时间他受了工伤想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船员外派工伤认定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请求权竞合如何处理
由于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不同,船员或其遗属能否同时向外籍船舶和外派单位提出权利主张?对于这种情况,有学者主张按照《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由权利人选择其一。[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请求权竞合不同于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应当是在相同主体之间同时存在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的竞合,而本文所涉及的是权利人向不同的主体提出不同性质的权利索赔,这显然是不同的两回事。
如果没有涉外因素,当存在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之时,司法实践倾向于“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因此,两种请求可以同时得到支持。[4]
但是,对于船员外派的场合,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能适用。因为依据控制理论,“在外派期间,船员在船东经营的船舶上,按照船东的指示和要求,为船东的利益提供各种劳务。”[5]此时,外派单位对船员失去了实际控制,也就失去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可能。所以,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当以存在过错的外籍船舶为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由此可能产生的疑问是,“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6]因此,此时免除外派单位或者国内社保机构对船员的工伤理赔依据何在?对此,笔者的解释是,工伤保险立法已经做了适当安排——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0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据此,船员外派期间的工伤事故原则上由外籍船舶承当赔偿责任,但是外派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补足差额的补充责任。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44条将此修改为:“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既然外派船员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在外派期间遭受伤害而要求外派单位或者国内社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没有依据。实际上,外籍船舶基于其本国劳动立法的强制要求,一般都要与船员另行签订雇佣合同并为其投保。虽然所投保险不一定是工伤保险——在海运行业一般都是选择向船东互保协会或者有声誉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包括疾病)险,但是对于船员而言只要具备相同保障功能的保险存在,也应当视为中止了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外派船员与外派单位和外籍船舶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释这个问题。按照外经贸部《国内经营公司与外派海员外派协议范本》和《海外雇主和外派海员协议范本》条款约定,作为外派单位的国内经营公司主要负责指导船员与海外雇主签订合同,监督海外雇主履行合同条款,敦促海外雇主为船员投保,维护船员在船的合法权益。作为海外雇主的外籍船舶则必须负责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海外雇主还必须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船员的外派单位,并由外派单位全数交还船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如船员在合同期内死亡,海外雇主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船员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7]三方之间既然对船员外派期间的伤亡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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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将被现在的公司外派给另一个公司去工作,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我想问一下我的外派劳动合同应该和哪个公司进行签订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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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是船员,前段时间被外派到海外工作,然后外派的时候不知道具体怎样受伤了很重,公司就把人送到医院就没管,这属于工伤吧。我想咨询一下船员外派工伤认定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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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很难还清,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
信用卡逾期上门催收应当及时的和对方协商来解决。当然了,若发生信用卡逾期这种情况最好要继续的使用,信用卡切换不能够采取逃避的方式来解决,其实是无力还款的,也应当及时的可银行说明情况,可以申请分期还款。关于信用卡消费很难还清,银行外派人员上门怎么办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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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有什么管理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派人员分类:
1、行政管理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
2、业务经营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
3、会计财务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4、工程技术类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所有外派人员均属公司对外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三、任职流程
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
2、外派人员培训
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
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
四、外派人员考核外派人员考核方式包括外办、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及员工的综合评价,外派人员计划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外派人员个人述职报告反馈情况。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
1、公司根据考核评分及奖励标准,如工作出色,公司将给予相应嘉奖。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将作为外派员工日后晋升的依据。考核结果优异者将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2、如外派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也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六、述职规定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1、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均应在每周六公司例会前直接向所属领导进行任意形式汇报;所有外派人员每月应定期回公司进行当面述职,每月至少一次;所有外派人员每三个月应进行书面工作总结递交公司。报告内容:各外办、分公司、项目部工作情况报告;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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