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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
(1)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的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贵重物品的告示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4)及时领取保管物。
将托管的物品这些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寄存的时候,一定要说明该物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宠物之类的,因为有的部门是没有办法寄存宠物的,而且费用方面也会不同,如果没有如实告知情况导致受损的,一般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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