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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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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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管人应按仓储合同的要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保管义务。

在国家对特殊保管物品的储存操作制定了专门标准时,还须按照这些专门标准履行保管义务。

(2)保管人的违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保管人主观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才应对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负责。

仓储物因不可抗力和因自然因素发生的损失是风险损灭,不由保管人承担,保管人并不因此负违约责任。

(3)保管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共有两项:

①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性质或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

其过错在存货人,因此而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也应免除保管人的责任。

但若因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毁损的,保管人不能免责,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②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或损坏的。

有效储存期是指对某些不能长期有效地存放的货物所规定的储存期。

仓储物在有效储存期过后,因其自然性质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质、损坏现象,对此保管人不负其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保管期间,由于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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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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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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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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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中国《民法典》赋予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的重要权利:保管期限结束后,寄存人有权利取回保管物;未设定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随时领回;若保管人因过失或责任导致保管物受损或殃及第三方,寄存人有权依法索赔,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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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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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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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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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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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有哪些,保管物毁损灭失了怎么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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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无能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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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管合同寄存人不交费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管合同寄存人不交费怎么办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相关知识: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不交费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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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相关知识: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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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商场寄存物品丢失责任问题谁承担
和商场建立无偿保管关系之后在寄存物品丢失的情况下责任问题有可能是需要商场来承担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商场能够证明在物品整个保管的过程当中,商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重大过失的话,商场也不需要为寄存物品丢失的这件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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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怎么办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无能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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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不交费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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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相关知识: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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