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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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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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需要依据合同当中违约金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需要依据合同当中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1.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3.适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1)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能再请求继续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满足了事实上的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相关的债务过高,未在合理的期限请求履行的话,则不能向违约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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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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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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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特许经营的分类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被特许者不得再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与连锁特许经营这一形式往往又和连锁相联系。连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
1、直营连锁,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各门店,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分散销售,集中管理;
2、自由连锁,即各门店均为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各自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
3、特许连锁,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以交叉使用。值得指出,在商业领域,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而且,在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中,只允许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等连锁形式。这意味着外商介入中国的商业领域不能只是许可、转让技术或商标,必须有资金的投入,并参与经营管理。同时,我国有关法律对中外合营商业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也作了限制。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应达到51;开设3家分店以下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上述对外商在商业领域投资的限制,估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会逐步放开。在明确了什么是特许经营以后,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还须进一步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特许经营的框架,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的顺利合作奠定法律基础。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若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主要是对商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规定了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所须具备的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登记备案的手续等等。
二、特许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上述规章,实践中合作双方应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与能力。特许者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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