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财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主张物权的情况下,如果是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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