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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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一、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

施工现场人员受伤的,如果伤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施工现场人员受伤的,如果伤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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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首先应当明确,受害人与工地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如果受害人与工地构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如果受害人与工地构成劳动关系,则受害人家属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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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想要进行商场的施工,想请问律师商场施工合同是怎样的,相关的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提供商场施工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装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保证文明施工及消防治安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和办理各种进场装修手续,并提供装修场地的基本施工条件。
2、甲方安全运营部负责对乙方文明施工、消防及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施工现场各种违章现象,并根据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及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3、甲方负责工程竣工后对乙方所做的装修工程进行内部安全及消防验收。
二、乙方责任
1、进入商场的装修施工单位,需持市、区、县级以上施工营业执照。非石家庄注册的施工单位,须持有进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综合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施工能力等)
2、乙方应将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消防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资料交甲方安全运营部备案。并向甲方安全运营部部门提供施工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乙方人员进入商场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接受防损人员的验证,无证者不得入内。
3、乙方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配合甲方做好方明施工、消防、治安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防火责任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会用灭火器,保证安全施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得雇用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开、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人员进入商场施工;乙方应自行为施工人员投保各项保险,并就装修施工事宜投保相应工程险。
6、乙方在施工中需杜绝各种不文明现象,施工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不得蓬头垢面,不得乘坐非指定电梯,不得随意到施工区域外的地段活动,不得将装饰现场用做生活、住宿用途。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乙方需交纳100元/次违约金。
7、乙方施工阶段,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作业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需要动用明火作业,乙方应实现征得甲方安全运营部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安全运营部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施工必须的易燃、易爆品应按甲方安全运营部指定的数量地点存放,并由乙方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
8、乙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商场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及时对施工中遗留的各种废料及物品进行清理,保证施工现场和商场内的清洁卫生。如发现乱倒施工垃圾、拒不清理的现象,需交纳300
元/次的违约金。
9、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扯临时电源线、裸线或直接在电源插座上以及使用电炉子等。
10、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如确因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报安全运营部并转工程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
1、乙方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噪音和异味施工。
1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甲方许可不可以损害楼面或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严禁使用任何物品顶住电梯,自动门、防火门等部位
(3)、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油、漆等杂物倒入下水道,装修垃圾使用袋装运,并按照甲方指定时间由乙方负责清运,乙方不得将任何垃圾置于室内其他区域或户外任何地方,搬运垃圾过程中应爱护公共设施,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严格爱护公物设施,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规范用电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与装修施工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或危险物品。
(6)、严禁在装修过程中吵架、斗殴、吸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7)、装修必须在本区域施工现场内封闭进行,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工作。
(8)、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施工现场不得有任何烟头存在。
(9)、严禁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挪用和改变商厦内原有设施。
(10)、携物外出时必须到甲方安全运营部开具出门凭证,未经甲方安全运营部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搬出施工现场。
1
3、乙方若违反协议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外,根据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其他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4、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凡因施工引起的任何安全消防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乙方均应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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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经过辖区公安消防机关对本单位所做的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张营业。如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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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装修施工押金人民币1000元,在装修工程通过验收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相应的押金。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时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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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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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确立正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满足了人们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也彰显了社会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
  
1、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
  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2、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以保护自由意志、维护合同自由为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要求加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弊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又不积极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其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1、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最早出现的情形。 所谓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有依据合同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最典型的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就是保险合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合同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所谓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而扩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使特定第三人也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这种情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赁权及于房屋的买受人。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往往因为参与主体众多、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相互交叉而使法律关系显得尤为复杂。但无论法律关系多么复杂,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础的处理原则是不容改变的,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和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方面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
  
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整体利益,而分包人作为建筑的直接建设者在建筑产品的形成中有着特殊地位,而发包人确实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在总承包人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发包人更是处于被动地位,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产品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工程责任质量追究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设立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理解这条司法解释时,需要分两种情况:[page]
  
(1)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是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但前提是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或认可。在这一合法的承包、分包关系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签订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在各自的合同中进行明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即违反合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部分的约定,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再就质量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样繁琐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发包人直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权利。
  
(2)违法分包、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在总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因为违法分包、转包的合同无效,转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的是无效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这时,发包人以违法分包、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违法分包、转包及实际施工人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应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建设工程施工的大量实践中看,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 即实际施工人。在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却不向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只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在这样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有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在适用这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原则上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首先向合同当事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转包、分包合同的相对性而做出的规定。那么,在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中,是否可以追加发包人为被告。这将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实际施工人申请追加发包人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由原告发起的,原告有权决定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在实际施工人或转包人、分包人可能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准许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申请。否则,应驳回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的申请。
其次,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追加的问题。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的,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进行审理。但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追加。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首先,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其次,在适用以上第2款规定时,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 这样才符合债权合同相对性弱化,发包人除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外,还需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情况往往难以证明。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施工人会直接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此时法院应该慎重的对待案件,不能一味强调实际施工人的证明责任。
  
(3)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欠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则实际施工人在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超过合同约定的高额不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理解及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法官应特别注意的是,法官在依职权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时,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可以”,即法官对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有自由裁量权,这一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应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如果发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或认可本案事实,人民法院也可依法不予以追加。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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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监护人的现场监护权限是什么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现场监护权限就是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每天在门口将施工人员领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无关的人员进行驱逐,在监护过程中发现有工作人员玩手机,听音乐,看杂志等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事情要及时的制止,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佩戴安全绳,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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