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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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一、施工现场人员受伤如何赔偿

施工现场人员受伤的,如果伤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施工现场人员受伤的,如果伤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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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非施工人员闯进工地受伤怎么办,会有相应的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首先应当明确,受害人与工地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如果受害人与工地构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3、如果受害人与工地构成劳动关系,则受害人家属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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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出现人员伤亡怎么赔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施工现场出现人员伤亡怎么赔偿,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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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一个亲戚在外地参加工作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了伤了,现在公司方面希望他进行工伤的认定,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施工现场人员工伤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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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想要进行商场的施工,想请问律师商场施工合同是怎样的,相关的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提供商场施工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装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保证文明施工及消防治安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和办理各种进场装修手续,并提供装修场地的基本施工条件。
2、甲方安全运营部负责对乙方文明施工、消防及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施工现场各种违章现象,并根据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及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3、甲方负责工程竣工后对乙方所做的装修工程进行内部安全及消防验收。
二、乙方责任
1、进入商场的装修施工单位,需持市、区、县级以上施工营业执照。非石家庄注册的施工单位,须持有进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综合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施工能力等)
2、乙方应将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消防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资料交甲方安全运营部备案。并向甲方安全运营部部门提供施工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乙方人员进入商场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接受防损人员的验证,无证者不得入内。
3、乙方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配合甲方做好方明施工、消防、治安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防火责任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会用灭火器,保证安全施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得雇用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开、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人员进入商场施工;乙方应自行为施工人员投保各项保险,并就装修施工事宜投保相应工程险。
6、乙方在施工中需杜绝各种不文明现象,施工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不得蓬头垢面,不得乘坐非指定电梯,不得随意到施工区域外的地段活动,不得将装饰现场用做生活、住宿用途。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乙方需交纳100元/次违约金。
7、乙方施工阶段,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作业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需要动用明火作业,乙方应实现征得甲方安全运营部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安全运营部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施工必须的易燃、易爆品应按甲方安全运营部指定的数量地点存放,并由乙方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
8、乙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商场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及时对施工中遗留的各种废料及物品进行清理,保证施工现场和商场内的清洁卫生。如发现乱倒施工垃圾、拒不清理的现象,需交纳300
元/次的违约金。
9、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扯临时电源线、裸线或直接在电源插座上以及使用电炉子等。
10、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如确因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报安全运营部并转工程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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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噪音和异味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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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甲方许可不可以损害楼面或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严禁使用任何物品顶住电梯,自动门、防火门等部位
(3)、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油、漆等杂物倒入下水道,装修垃圾使用袋装运,并按照甲方指定时间由乙方负责清运,乙方不得将任何垃圾置于室内其他区域或户外任何地方,搬运垃圾过程中应爱护公共设施,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严格爱护公物设施,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规范用电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与装修施工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或危险物品。
(6)、严禁在装修过程中吵架、斗殴、吸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7)、装修必须在本区域施工现场内封闭进行,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工作。
(8)、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施工现场不得有任何烟头存在。
(9)、严禁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挪用和改变商厦内原有设施。
(10)、携物外出时必须到甲方安全运营部开具出门凭证,未经甲方安全运营部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搬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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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若违反协议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外,根据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其他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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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凡因施工引起的任何安全消防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乙方均应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1
5、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经过辖区公安消防机关对本单位所做的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张营业。如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
6、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装修施工押金人民币1000元,在装修工程通过验收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相应的押金。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时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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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权 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 的即时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益影响更大,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 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
(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 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换言之,不是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权力,本法也没有概括授权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每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 由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单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同时,一般会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而未被授权 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权。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本法在附则中对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 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 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 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 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 本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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