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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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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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

一、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

违约多久后能终止合同,需要分以下情形,但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具体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发生预期违约时,此时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此时可以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发生根本违约时,此时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1、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在司法解释层面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违约多久后能终止合同,需要分以上情形,但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具体时间。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发生预期违约时,此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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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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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后法律时效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终止后法律时效多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借条期后法律时效的确定分为两种:
第一种,借条中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期到期后才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诉讼时效也就从约定的还款日期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三年之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该债务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所以,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三年之内,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例如:向债务人追索、向债务人发催款函、重新打借条等等,以此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
第二种,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但同时也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借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年。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出具借条后三年之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以此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
在此,律师建议,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加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中止诉讼后费用怎么退还
(1)、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民事诉讼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当事人向,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书或者状。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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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违约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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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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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能否追诉对方违约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能否追诉对方违约,违约金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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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个人合伙终止需要看协议约定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情
2005年3月,李某、何某、韩某三方签定一份《合资协议》,成立一个人合伙组织,主营服装加工,由于经营不当,到07年5月份,合伙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当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韩某欲与何某及李某协商处理此事,李何二人告知韩某由其想办法处理,于是韩某变卖厂房及机器设备,所得款项3万余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事后何某不满韩某卖厂行为,提出退伙并要求韩某、李某退还股金
2.5万元,韩某、李某不同意,何某遂诉至。
二、分歧
在本案中,合伙财产已被韩某变卖一空,那么合伙是否已经终止,这已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如果认定合伙已经终止,那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无所凭依。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不存在,合伙当然终止,个人合伙组织的存在是以生产经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而为达到此目的,一定的财产是必备要件,如果连这基本的条件都不具备,那合伙组织的存在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不存在,合伙并不终止,个人合伙这种组织固然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它同时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它是合伙各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其成立的标志便是《合伙协议》的订立,既然它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它的终止也须由他们达成协议,这也才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评议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对出姿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此条规定表明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才终止,合伙组织与合伙财产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合伙财产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消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积累的债权债务,个人合伙组织不紧包括合伙财产,还包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能完全偿付债务,合伙组织当事人仍须承担剩余债务。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个人合伙经营活动须全体一致作出意识表示的规定,在本案件中,何某和李某虽然表示让韩某自己处理厂方拖欠工人工资事宜,但显然没有让韩某把厂整个卖掉的意思,且只要固定资产还在,是有可能产生利润和效益的,由此可知,既然他们在卖厂事宜上没有达成一致,可推断出他们并没有终止合伙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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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终止是否可以追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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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怎么送?需要提前多长时间把终止通知书送给员工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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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能否追诉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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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二、有哪些规定
对合同终止是否具有溯及力,学界依然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终止是否有溯及力,不论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所述:
1、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理论综述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共识与分歧长期存在。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
(1)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终止,不论是单方终止还是共同终止,不论是约定终止,还是法定终止,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终止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2)合同终止后,终止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
合同终止的溯及力,是指合同在合意终止(协议终止)或法定终止时是溯及合同自成立之时还是自合同终止之时向将来消灭合同效力。
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有溯及力;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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