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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而撤销岗位是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对该岗位员工裁员的,就是终止劳动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民法典对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
用人单位撤销岗位,并且对该岗位上的员工进行裁员的,就可以认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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