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中流动资产如何处理
1、公司清算过程中,流动资产也是资产,流动资产可以进行折现,取得的价款可以清偿债务,有剩余的由股东进行分配。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清算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
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
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而公司流动资产,可以依据清算方案进行处理,一般是用于清偿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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