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1、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
提示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
已承兑汇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兑人,未承兑汇票或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应当在承兑人、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保全的是追索权。
2、付款人审查付款人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对票据的格式、票据记载事项、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审查。
付款人对因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错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对于经审查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应当做成拒绝证书。
持票人凭借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实施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受理后无理拒付等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到期后,持票人要求付款后,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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