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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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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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

一、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

劳务协议已经终止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哪些

方式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根据小编的总结大家已经知道,劳务协议已经终止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效吗的相关解答,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律图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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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美国华盛顿州对正当原因的规定是,只有在受许人故意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同一条款做出三次重大违约以后,而且特许人对此通知了受许人并给予了纠正的机会,若受许人再次对同一条款故意违反,特许人才能在12个月内终止合同,而不必再做任何通知也不必再给予受许人纠正的机会。可见对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些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特许人任意终止合同、滥用其经营实力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经济地位低下的受许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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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5年3月,李某、何某、韩某三方签定一份《合资协议》,成立一个人合伙组织,主营服装加工,由于经营不当,到07年5月份,合伙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当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韩某欲与何某及李某协商处理此事,李何二人告知韩某由其想办法处理,于是韩某变卖厂房及机器设备,所得款项3万余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事后何某不满韩某卖厂行为,提出退伙并要求韩某、李某退还股金
2.5万元,韩某、李某不同意,何某遂诉至。
二、分歧
在本案中,合伙财产已被韩某变卖一空,那么合伙是否已经终止,这已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如果认定合伙已经终止,那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无所凭依。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不存在,合伙当然终止,个人合伙组织的存在是以生产经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而为达到此目的,一定的财产是必备要件,如果连这基本的条件都不具备,那合伙组织的存在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不存在,合伙并不终止,个人合伙这种组织固然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它同时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它是合伙各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其成立的标志便是《合伙协议》的订立,既然它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它的终止也须由他们达成协议,这也才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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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对出姿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此条规定表明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才终止,合伙组织与合伙财产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合伙财产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消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积累的债权债务,个人合伙组织不紧包括合伙财产,还包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能完全偿付债务,合伙组织当事人仍须承担剩余债务。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个人合伙经营活动须全体一致作出意识表示的规定,在本案件中,何某和李某虽然表示让韩某自己处理厂方拖欠工人工资事宜,但显然没有让韩某把厂整个卖掉的意思,且只要固定资产还在,是有可能产生利润和效益的,由此可知,既然他们在卖厂事宜上没有达成一致,可推断出他们并没有终止合伙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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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终止合同有啥区别
合同终止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终止合同适用于非违约,如因履行、相互约定、抵销、混淆等原因,若是依旧不知道合同终止与终止合同有啥区别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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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终止了施工合同几年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是否有效。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合同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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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应聘了我家附近的一个企业的销售员,最近我打算终止这份合同,咨询下销售合同终止协议
[律师回复]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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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 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 ),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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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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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真是受不了我老板的压榨了,身体都跟不上了,咨询下终止劳务合同协议
[律师回复]
一、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 )项原因,决定自 年 月 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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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
2、 乙方主动提出辞职;
1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4、 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 甲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月工资合计 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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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
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如果说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自然而然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不想继续的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属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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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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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诉的情形之一的,就会可能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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