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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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时或者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为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时或者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为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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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2、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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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中,财产保全是否有效,财产保全申请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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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多久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多久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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