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之一,但设立居住权不得损害房屋的价值,并且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用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
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
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
“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
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
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之一,但设立居住权不得损害房屋的价值,并且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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