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拆迁合同纠纷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三、商业拆迁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商业拆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拆迁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合同。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拆迁合同显失公平的。
商业拆迁合同纠纷主要是由法院负责审理的,拆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拆迁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是行政拆迁合同,拆迁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征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征地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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