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抵押物、提供虚假的抵押材料等方式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认定为设立虚假抵押登记。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务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抵押物、提供虚假的抵押材料等方式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认定为设立虚假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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