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监外执行,和怎么辩护无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刑事辩护原则有哪些?
1、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2、以事实为依据;
3、以法律为准绳;
4、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独立辩护原则。
三、被告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哪些人不能做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综上,监外执行并不取决于被告怎么辩护,如果被告根本不清楚相应的辩护技巧,应该委托专业的律师,但是律师也要先了解了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事实和国家法律制度依法辩护,如果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不能通过辩护律师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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