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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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一、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是属于受贿的行为,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会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是属于受贿的行为,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会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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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村子有人因为犯罪被抓了,但是她其实中止犯罪行为了,想问一下这样主体还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中止主体还要受到什么法律制裁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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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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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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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犯罪中止主体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的回答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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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综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是由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立法上,必须在明确是非的法律界线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一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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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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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鲁中网讯小区公共绿地变菜园一事,记者了解到,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可一块块的菜地显然与物业的管理“不相配”。到底为何,今天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开发商、居民,了解各方说法。物业有责任阻居民种菜记者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上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的事项中有公共绿化的维护这一项。从中可以知道,小区的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不能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和圈地种菜。并且小区物业要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制止居民的变绿地为菜园的行为。本报在9月15日的报道中也提到,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园林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内是不允许种菜的。对于土地碱化,该工作人员也称,这是居民找的理由,“既然菜能成活,树和草为啥就不长”而记者小区了解到,对于小区绿地变菜地一事,部分小区物业知道此事属于他们管理,但事实上居民看到的还是,绿地一点点减少,菜地一块块增加。咬定土地碱化惹的祸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吉泰阳光花园小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居民之所以种菜成风,也是因为小区绿化不好,而绿化之所以不好是因土地碱化严重。“今年4、5月份时,在小区内种植草,但却都没成活。”该负责人称,后拿着土壤去化验,才知是土壤碱化。“而这土壤当初是开发商运过来的,要是让物业换土,这些费用谁来出,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称,明年只有中和一下土壤再进行补种。“如果那时再有业主种菜,我们会进行处罚”。而在裕华苑小区,其物业负责人称,确实是土地碱化才导致原来开发商规划的绿地成活率较低。绿地这一块还没有交付给小区物业,现在他们只负责浇水、平整。“而像是绿化的费用现在是由小区开发商来承担,不然物业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只前期绿化,一平方米就需要80元的花费,而小区几万平方米的绿地,是一笔不小的花费。绿化差不是天灾是人祸物业称因土地碱化,荒废着也是浪费不如种菜好看点。但确实如他们所说吗记者咨询了吉泰阳光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一人员表示,在运土时也不排除土有碱化的可能,但是小区在最初绿化时,成活率很高。而具体绿地管理由谁负责等问题,该人员则表示,“两年前小区的一切管理问题就交由物业管理,所以应该是由物业负责。”而开发商的说法在小区一业主口中得到证实,该业主称,“我是第一批搬到小区的,当时小区的绿化很好,去年底,开始有小部分的人种地,今年就变成了大部分。”而记者在裕华苑小区了解到,新一期的住宅楼刚竣工,小区绿化等相关问题还没有交接到物业公司的手上,绿地规划的任务依然由开发商负责。而针对土地碱化问题,他们也打算换土。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明年春天,开发商会对小区绿地重新规划。针对绿地变菜园一事,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小区绿地是居民共有的。居民在小区绿地内种菜是不被允许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去制止居民种菜。如果不管,那就是物业的失职,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编辑:姬连庆--
房屋种菜物业有责任制止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鲁中网讯小区公共绿地变菜园一事,记者了解到,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可一块块的菜地显然与物业的管理“不相配”。到底为何,今天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开发商、居民,了解各方说法。物业有责任阻居民种菜记者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上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的事项中有公共绿化的维护这一项。从中可以知道,小区的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不能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和圈地种菜。并且小区物业要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制止居民的变绿地为菜园的行为。本报在9月15日的报道中也提到,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园林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内是不允许种菜的。对于土地碱化,该工作人员也称,这是居民找的理由,“既然菜能成活,树和草为啥就不长”而记者小区了解到,对于小区绿地变菜地一事,部分小区物业知道此事属于他们管理,但事实上居民看到的还是,绿地一点点减少,菜地一块块增加。咬定土地碱化惹的祸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吉泰阳光花园小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居民之所以种菜成风,也是因为小区绿化不好,而绿化之所以不好是因土地碱化严重。“今年4、5月份时,在小区内种植草,但却都没成活。”该负责人称,后拿着土壤去化验,才知是土壤碱化。“而这土壤当初是开发商运过来的,要是让物业换土,这些费用谁来出,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称,明年只有中和一下土壤再进行补种。“如果那时再有业主种菜,我们会进行处罚”。而在裕华苑小区,其物业负责人称,确实是土地碱化才导致原来开发商规划的绿地成活率较低。绿地这一块还没有交付给小区物业,现在他们只负责浇水、平整。“而像是绿化的费用现在是由小区开发商来承担,不然物业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只前期绿化,一平方米就需要80元的花费,而小区几万平方米的绿地,是一笔不小的花费。绿化差不是天灾是人祸物业称因土地碱化,荒废着也是浪费不如种菜好看点。但确实如他们所说吗记者咨询了吉泰阳光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一人员表示,在运土时也不排除土有碱化的可能,但是小区在最初绿化时,成活率很高。而具体绿地管理由谁负责等问题,该人员则表示,“两年前小区的一切管理问题就交由物业管理,所以应该是由物业负责。”而开发商的说法在小区一业主口中得到证实,该业主称,“我是第一批搬到小区的,当时小区的绿化很好,去年底,开始有小部分的人种地,今年就变成了大部分。”而记者在裕华苑小区了解到,新一期的住宅楼刚竣工,小区绿化等相关问题还没有交接到物业公司的手上,绿地规划的任务依然由开发商负责。而针对土地碱化问题,他们也打算换土。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明年春天,开发商会对小区绿地重新规划。针对绿地变菜园一事,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小区绿地是居民共有的。居民在小区绿地内种菜是不被允许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去制止居民种菜。如果不管,那就是物业的失职,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编辑:姬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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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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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被告人郑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
(1)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
(2)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实际,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在2008年7月28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预备形态,而在2008年7月31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中止形态。在前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阮某、林某、郑某进行了抢劫预谋,购买准备了3把西瓜刀、1条捆绳等作案工具,并选定了“信誉首饰”金店等作案对象,后因周围有摄像头、周边行人多等不适合作案而未予着手实施抢劫,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被告人郑某属预备犯。在后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郑某虽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但因被告人阮某、林某预谋要劫财,被告人郑某害怕便放弃抢劫犯意,也没有实施共同抢劫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动地中止犯罪。不能以被告人郑某没有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阮某、林某抢劫郑女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否认被告人郑某自动地中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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