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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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一、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是属于受贿的行为,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会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是属于受贿的行为,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会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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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种菜物业有责任制止不能制止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鲁中网讯小区公共绿地变菜园一事,记者了解到,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可一块块的菜地显然与物业的管理“不相配”。到底为何,今天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开发商、居民,了解各方说法。物业有责任阻居民种菜记者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上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的事项中有公共绿化的维护这一项。从中可以知道,小区的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不能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和圈地种菜。并且小区物业要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制止居民的变绿地为菜园的行为。本报在9月15日的报道中也提到,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园林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内是不允许种菜的。对于土地碱化,该工作人员也称,这是居民找的理由,“既然菜能成活,树和草为啥就不长”而记者小区了解到,对于小区绿地变菜地一事,部分小区物业知道此事属于他们管理,但事实上居民看到的还是,绿地一点点减少,菜地一块块增加。咬定土地碱化惹的祸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吉泰阳光花园小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居民之所以种菜成风,也是因为小区绿化不好,而绿化之所以不好是因土地碱化严重。“今年4、5月份时,在小区内种植草,但却都没成活。”该负责人称,后拿着土壤去化验,才知是土壤碱化。“而这土壤当初是开发商运过来的,要是让物业换土,这些费用谁来出,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称,明年只有中和一下土壤再进行补种。“如果那时再有业主种菜,我们会进行处罚”。而在裕华苑小区,其物业负责人称,确实是土地碱化才导致原来开发商规划的绿地成活率较低。绿地这一块还没有交付给小区物业,现在他们只负责浇水、平整。“而像是绿化的费用现在是由小区开发商来承担,不然物业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只前期绿化,一平方米就需要80元的花费,而小区几万平方米的绿地,是一笔不小的花费。绿化差不是天灾是人祸物业称因土地碱化,荒废着也是浪费不如种菜好看点。但确实如他们所说吗记者咨询了吉泰阳光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一人员表示,在运土时也不排除土有碱化的可能,但是小区在最初绿化时,成活率很高。而具体绿地管理由谁负责等问题,该人员则表示,“两年前小区的一切管理问题就交由物业管理,所以应该是由物业负责。”而开发商的说法在小区一业主口中得到证实,该业主称,“我是第一批搬到小区的,当时小区的绿化很好,去年底,开始有小部分的人种地,今年就变成了大部分。”而记者在裕华苑小区了解到,新一期的住宅楼刚竣工,小区绿化等相关问题还没有交接到物业公司的手上,绿地规划的任务依然由开发商负责。而针对土地碱化问题,他们也打算换土。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明年春天,开发商会对小区绿地重新规划。针对绿地变菜园一事,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小区绿地是居民共有的。居民在小区绿地内种菜是不被允许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去制止居民种菜。如果不管,那就是物业的失职,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编辑:姬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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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是人在犯罪后的一种惩罚,那么什么可以制止犯罪
[律师回复] 宗教!另外,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事后的惩罚。
一、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综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是由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立法上,必须在明确是非的法律界线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一就是
一,二就是
二,绝不能在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线的划分上出现一些莫凌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述。更不能在对违法处罚的裁量上有幅度的现象出现。像现今的法律中经常出现的这样的条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对于这些现象应是立法中的大忌,是绝对不允许的。在普法上,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只有知法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立法是知法的前提。在执法上,对于任何一部法律,不管它制定的多么明确、严密和严厉,普法工作做得多么的广泛而深入人心,如果出现执法不严,对违法者惩处不利(不及时不严厉),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成为了一纸空文的,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综合起来就是五大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业主种菜物业有责任制止不能制止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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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进行受贿是何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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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
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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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责任制止业主种菜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鲁中网讯小区公共绿地变菜园一事,记者了解到,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可一块块的菜地显然与物业的管理“不相配”。到底为何,今天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开发商、居民,了解各方说法。物业有责任阻居民种菜记者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上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的事项中有公共绿化的维护这一项。从中可以知道,小区的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不能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和圈地种菜。并且小区物业要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制止居民的变绿地为菜园的行为。本报在9月15日的报道中也提到,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园林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内是不允许种菜的。对于土地碱化,该工作人员也称,这是居民找的理由,“既然菜能成活,树和草为啥就不长”而记者小区了解到,对于小区绿地变菜地一事,部分小区物业知道此事属于他们管理,但事实上居民看到的还是,绿地一点点减少,菜地一块块增加。咬定土地碱化惹的祸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吉泰阳光花园小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居民之所以种菜成风,也是因为小区绿化不好,而绿化之所以不好是因土地碱化严重。“今年4、5月份时,在小区内种植草,但却都没成活。”该负责人称,后拿着土壤去化验,才知是土壤碱化。“而这土壤当初是开发商运过来的,要是让物业换土,这些费用谁来出,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称,明年只有中和一下土壤再进行补种。“如果那时再有业主种菜,我们会进行处罚”。而在裕华苑小区,其物业负责人称,确实是土地碱化才导致原来开发商规划的绿地成活率较低。绿地这一块还没有交付给小区物业,现在他们只负责浇水、平整。“而像是绿化的费用现在是由小区开发商来承担,不然物业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只前期绿化,一平方米就需要80元的花费,而小区几万平方米的绿地,是一笔不小的花费。绿化差不是天灾是人祸物业称因土地碱化,荒废着也是浪费不如种菜好看点。但确实如他们所说吗记者咨询了吉泰阳光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一人员表示,在运土时也不排除土有碱化的可能,但是小区在最初绿化时,成活率很高。而具体绿地管理由谁负责等问题,该人员则表示,“两年前小区的一切管理问题就交由物业管理,所以应该是由物业负责。”而开发商的说法在小区一业主口中得到证实,该业主称,“我是第一批搬到小区的,当时小区的绿化很好,去年底,开始有小部分的人种地,今年就变成了大部分。”而记者在裕华苑小区了解到,新一期的住宅楼刚竣工,小区绿化等相关问题还没有交接到物业公司的手上,绿地规划的任务依然由开发商负责。而针对土地碱化问题,他们也打算换土。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明年春天,开发商会对小区绿地重新规划。针对绿地变菜园一事,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小区绿地是居民共有的。居民在小区绿地内种菜是不被允许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去制止居民种菜。如果不管,那就是物业的失职,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编辑:姬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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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被告人郑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
(1)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
(2)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实际,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在2008年7月28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预备形态,而在2008年7月31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中止形态。在前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阮某、林某、郑某进行了抢劫预谋,购买准备了3把西瓜刀、1条捆绳等作案工具,并选定了“信誉首饰”金店等作案对象,后因周围有摄像头、周边行人多等不适合作案而未予着手实施抢劫,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被告人郑某属预备犯。在后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郑某虽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但因被告人阮某、林某预谋要劫财,被告人郑某害怕便放弃抢劫犯意,也没有实施共同抢劫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动地中止犯罪。不能以被告人郑某没有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阮某、林某抢劫郑女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否认被告人郑某自动地中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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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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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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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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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利
"涉及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做出承诺,其次是实施相关行为,最后是实际获得利益的结果。在这三个阶段中,只要有任何一个阶段出现了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可能被指控犯下受贿罪。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让利益请托人真正得到实质性的好处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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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构成犯罪中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在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在可以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在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物业管理有责任制止业主种菜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鲁中网讯小区公共绿地变菜园一事,记者了解到,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可一块块的菜地显然与物业的管理“不相配”。到底为何,今天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开发商、居民,了解各方说法。物业有责任阻居民种菜记者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上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的事项中有公共绿化的维护这一项。从中可以知道,小区的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不能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和圈地种菜。并且小区物业要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制止居民的变绿地为菜园的行为。本报在9月15日的报道中也提到,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园林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内是不允许种菜的。对于土地碱化,该工作人员也称,这是居民找的理由,“既然菜能成活,树和草为啥就不长”而记者小区了解到,对于小区绿地变菜地一事,部分小区物业知道此事属于他们管理,但事实上居民看到的还是,绿地一点点减少,菜地一块块增加。咬定土地碱化惹的祸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吉泰阳光花园小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居民之所以种菜成风,也是因为小区绿化不好,而绿化之所以不好是因土地碱化严重。“今年4、5月份时,在小区内种植草,但却都没成活。”该负责人称,后拿着土壤去化验,才知是土壤碱化。“而这土壤当初是开发商运过来的,要是让物业换土,这些费用谁来出,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称,明年只有中和一下土壤再进行补种。“如果那时再有业主种菜,我们会进行处罚”。而在裕华苑小区,其物业负责人称,确实是土地碱化才导致原来开发商规划的绿地成活率较低。绿地这一块还没有交付给小区物业,现在他们只负责浇水、平整。“而像是绿化的费用现在是由小区开发商来承担,不然物业根本承担不起。”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只前期绿化,一平方米就需要80元的花费,而小区几万平方米的绿地,是一笔不小的花费。绿化差不是天灾是人祸物业称因土地碱化,荒废着也是浪费不如种菜好看点。但确实如他们所说吗记者咨询了吉泰阳光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一人员表示,在运土时也不排除土有碱化的可能,但是小区在最初绿化时,成活率很高。而具体绿地管理由谁负责等问题,该人员则表示,“两年前小区的一切管理问题就交由物业管理,所以应该是由物业负责。”而开发商的说法在小区一业主口中得到证实,该业主称,“我是第一批搬到小区的,当时小区的绿化很好,去年底,开始有小部分的人种地,今年就变成了大部分。”而记者在裕华苑小区了解到,新一期的住宅楼刚竣工,小区绿化等相关问题还没有交接到物业公司的手上,绿地规划的任务依然由开发商负责。而针对土地碱化问题,他们也打算换土。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明年春天,开发商会对小区绿地重新规划。针对绿地变菜园一事,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小区绿地是居民共有的。居民在小区绿地内种菜是不被允许的,小区物业有责任去制止居民种菜。如果不管,那就是物业的失职,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作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编辑:姬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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