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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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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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一、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依法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需提交的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能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二、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

(1)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人对其专利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2)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发明,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3)专利是专利文献,其主要部分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上就是小编对“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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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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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都是公诉的题中之义,是公诉的目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除了纠正错误的定罪判决外,还包括纠正错误的量刑判决。过去出庭支持公诉只注重定罪,忽略对量刑的考量,对量刑的监督只能放到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人为分割了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和二审、再审审判监督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明确,监督人民法院正确定罪和量刑同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检察官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权力,也是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中的权力。检察官在一审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有利于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前置。检察机关作为控方表明对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审判监督(抗诉)的基本尺度,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
三、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基本评价),依照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就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虽然最后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对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调查工作。
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表明了控方对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态度,这势必引起辩方的答辩,由此形成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抗辩,双方不但可以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抗辩,而且可以围绕犯罪情节的轻重展开辩论,从而增加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事实上,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持异议,而只是对犯罪情节的轻重产生分歧。通过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进行辩论,能使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给予更充分的理解,这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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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建议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提出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二是提出具体刑罚,也叫绝对确定量刑建议;三是在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广义上也是一种建议,但不能体现量刑建议本质上的要求;第二种做法太绝对化,既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诉人庭上的被动;第三种做法既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要求,也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体现了“建议”的性质,因此这种做法比较可行。当然不排除案件所应适用的刑罚只有一个刑种、一个绝对刑期时,采取绝对刑期量刑建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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