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一、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适用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依法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需提交的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能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二、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

(1)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人对其专利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2)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发明,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3)专利是专利文献,其主要部分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上就是对“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成都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一键咨询
  • 173****27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3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4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8****5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6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2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除斥期间的范围,除斥期间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是哪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是在住宅的共有部份;对于此资金一般都会由业主来进行缴纳;对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所缴纳的标准就是属于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这都是有规定的。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留置权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留置权适用范围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留置权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留置权适用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不接收境外专利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4.不接收PCT专利申请。 5.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6.不接收专利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 专利权的性质 1、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4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江苏的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十分烧脑的事情,他的一个亲戚因为差点钱就动起了偷盗的想法,但是在偷盗的途中被那家人发现了抓住了,一时之间就和那家的主人发生了动手还不小心打伤了那家的主人,现在那家主人把他的亲戚告上了法院,现在就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行为是怎样量刑的对于江苏量刑建议是怎样的适用范围有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实施公诉改革的力度,并在寻求一种有利于使公诉工作同审判工作联系更加紧密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应运而生。笔者赞同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做法,并对实践中这一制度实行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总体上看,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都是公诉的题中之义,是公诉的目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除了纠正错误的定罪判决外,还包括纠正错误的量刑判决。过去出庭支持公诉只注重定罪,忽略对量刑的考量,对量刑的监督只能放到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人为分割了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和二审、再审审判监督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明确,监督人民法院正确定罪和量刑同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检察官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权力,也是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中的权力。检察官在一审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有利于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前置。检察机关作为控方表明对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审判监督(抗诉)的基本尺度,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
三、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基本评价),依照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就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虽然最后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对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调查工作。
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表明了控方对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态度,这势必引起辩方的答辩,由此形成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抗辩,双方不但可以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抗辩,而且可以围绕犯罪情节的轻重展开辩论,从而增加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事实上,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持异议,而只是对犯罪情节的轻重产生分歧。通过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进行辩论,能使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给予更充分的理解,这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五、有利于促进公诉人素质的提高。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提出的建议。它既对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检察机关自身也有很强的约束力,量刑建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它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能够掌握量刑的基本规律,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将使公诉人面临新的挑战,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对如何实行量刑建议,实践中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笔者在此谈一谈对量刑建议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量刑建议的阶段问题。实践中分别有在起诉书中表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和在公诉意见中提出三种不同做法。笔者认为,起诉书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一经提起公诉,未经法定程序公诉人无权随意改动,因此如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由公诉人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再加以修正,超出了公诉人的职权范围,也显得不严肃。考虑到庭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尤其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量刑,因此,量刑建议以在法庭调查之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为宜。但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二、量刑建议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提出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二是提出具体刑罚,也叫绝对确定量刑建议;三是在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广义上也是一种建议,但不能体现量刑建议本质上的要求;第二种做法太绝对化,既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诉人庭上的被动;第三种做法既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要求,也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体现了“建议”的性质,因此这种做法比较可行。当然不排除案件所应适用的刑罚只有一个刑种、一个绝对刑期时,采取绝对刑期量刑建议的做法。
三、辩方提出求刑权的问题。既然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辩方的答辩,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必然导致的结果,量刑建议也正是为了引发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公开论辩,增加量刑的透明度,因此辩论应是量刑建议程序的题中之义,应该允许。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实行量刑建议,有些特殊案件或者拿不准的案件,只是从总体上就量刑情节阐明意见,而不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但这时并不排除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应该肯定,辩护方首先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什么障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作无罪、罪轻辩解是行使其辩护的权利。辩护人的职责也是依法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提出意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辩护方的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否则将会失去主动性,影响公诉效果。
四、对附加刑是否应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不同形式,对“并处”和“单处”的附加刑,依法即应判处。对“可以判处”的附加刑以及对附加刑的具体处罚幅度(如罚金的数额等)是否可以提出建议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以不进行量刑建议为宜。这主要考虑到附加刑幅度的确定除了依据基本犯罪情节外,往往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而且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考虑酌情减免,因此,由法院在审判阶段综合裁量更为妥当。公诉人只要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即可。
商标的使用形式是什么?商标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