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2005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①申请立项。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②资产清查。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③评定估价。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④验收确认。
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参股、入股价值及确立成交价格的依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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