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行为无效。而买卖房屋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而交纳定金的,房屋买卖无效,应该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合同被判无效,要双倍返还定金吗
在实际中,已经签好的购房合同被判为无效,主要是有下面几种情况: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签好的购房合同已经被判无效了,那么相应的定金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是根据定金合同本身的特征确定的。对于定金,主要有下面的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购房定金随着购房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购房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购房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没有签订协议,而已经缴纳了一定的定金,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在协商定金的时候,定金的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定金的数额约定得比较高,导致守约的一方获得的赔偿是要比实际损失额高。但是如果定金约定得比较低,那么就不能起到担保合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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